海軍士官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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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海軍士官校友會章程

 
99年5月8日期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訂定
107年12月15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第30條條文
111年5月21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第條15.17.30-2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海軍士官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砥礪會員擁護國家政策、溝通國是觀念、發揚「親愛精誠」校訓及海軍忠義軍風,進而發揮愛國志節。以聯繫交誼,服務照顧,增進校友情感交流,凝聚團結向心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班期離退校友交誼,增進情感交流。
二、維護民主法治,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三、擁護政府決策,溝通國是共識,加強團結合作。
四、表彰荐舉成就與貢獻傑出之校友,激勵會員進修進取。
五、服務照顧離退校友生活與福利,共期共勉。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海軍各級士官兵班次畢業(結訓)者,即為本會當然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後連續三年未繳納常年會費後,即喪失會員資格,重新入會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重新辦理入會)。
二、團體會員:凡屬本會有關縣市校友會或班期同學會,贊同本會宗旨者,每一單位須有十人(含)以上者之團體方可申請入會,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ㄧ人(每增加十人即增加代表ㄧ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
1.凡海軍各級士官兵學校(訓練單位),現任與歷任校長或主官皆為本會當然榮譽會員。
2.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二十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入會時,每人應一次繳納,個人入會費之四成。
常年會費:個人或團體常年會費,每人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5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99年6月9日台內社字第 0990117052號函核准立案並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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